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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罪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号)

一、立案标准

(六)偷越国(边)境案

1、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2)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

3)在偷越国(边)境时对热潮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逃避刑罚偷越国(边)境的;

2)以走私/贩毒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量刑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6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2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法释〔2016〕17号)

第三条 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经驱赶拒不离开的;

(二)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

(三)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

(四)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构成要件】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的交界。所谓边境,是指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分界。国(边)境是出入国家的门户,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我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加强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1986年2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按照这两个法律有关规定,一切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出入境时,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出境或入境的申请,并办理一切有关手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非法出入国(边)境者,都是对我国出入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其偷越国(边)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表现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车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虽然是在指定的地点通过,但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或用其他蒙骗手段蒙混过关的,例如有人藏在进出国(边)境的飞机、船只、汽车里,也有人藏在入境装货的集装箱或行李箱中。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是实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为的,都是偷越国(边)境行为。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仅只是涂改、伪造了出入境文件,还没有进一步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就不能构成本罪,而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如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对外国人入境后在我国非法居留、停留的,或者到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都不能视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本条的规定,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在实践中认定该罪时应结合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行为的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偷越国(边)境的次数等因素予以全面分析,综合认定。对那些边民、渔民为探亲访友、赶集、过境作业等原因偶尔非法出入国(边)境;或者是为贪图省事而非法出入国(边)境,情节不严重的,以及因听信他人唆使、不知道偷越国(边)境是违法行为而偷越国(边)境等情况,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在国(边)境地区误出误人的,更不应作为偷越国(边)境罪处理。偷越国(边)境的一般违法行为,可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或者批评教育,使其改正。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向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明知是国(边)境线却仍决意偷越的。如果行为人不明确或不知道是国(边)境界,而误出或误入的,不能构成本罪。实施本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违反了纪律,为了逃避处分;有的是犯了罪,为逃避刑事处罚;有的是为了走私贩毒等。不同的动机可以作为处罚情节考虑,但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对一般居民为了探亲访友、赶集、过境耕种或出国谋生,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可按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注意区分:对于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于一般非法出入境行为,适用法律不同,则在具体行政处罚上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同一种非法出入境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选编】

案例一、被告人胡某、何某、吴某国、方某桂、齐某偷越国(边)境案

【案件事实】2020年7月22日,一名叫施某(未抓获)的装修工在缅甸联系被告人胡某,让被告人胡某从中国招工人偷渡到缅甸搞装修。后被告人胡某联系了被告人方某桂、吴某国、何某、齐某。2020年7月27日五被告人从昆明乘飞机到景迈机场,后到达孟连县入住羽龙宾馆。后五被告人乘坐一辆棕色商务车到达一个山村,由不知名男子带五被告人走山路偷渡到缅甸未果后返回宾馆。2020年7月28日,孟连县边境管理大队民警在孟连至芒信路段巡逻时,抓获被告人吴某国。随后又在羽龙宾馆抓获被告人方某桂、胡某、何某、齐某。

 【裁判结果】被告人胡某、何某、吴某国、方某桂、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何某、吴某国、方某桂、齐某已经着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案例二、被告人卢某、陈某、魏某偷越国(边)境案

【案件事实】

被告人卢某、陈某、魏某以偷越国境至缅甸经营饭店为由,于2020年3月通过乘坐飞机、汽车、摩托车和步行等方式偷越至缅甸,后又偷越国境返回国内。被告人张某甲、林某和张某乙(另案处理)以偷越国境至缅甸经营饭店为由,于2020年3月通过乘坐飞机、汽车和步行等方式偷越至缅甸,后又偷越国境返回国内。

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卢某等5人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裁判结果】对被告人卢某、张某甲、陈某、魏某、林某以犯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证据指引】

偷越国边境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证实行为人偷越国(边)境主观故意的证据材料,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行为人故意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证据材料。

二是证明行为人客观上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证据材料。

(1)行为人偷越国(边)境的时间、地点、路线、人数、方式等材料;

2)行为人出入国(边)境的记录、出入境证件(或伪假证件)、签证、线路图、合同、护照等书证;

(3)行为人偷越国(边)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票据和记录材料;

(4)有关部门出具的对偷越国(边)境人员的移送、遣返等材料;

(5)偷越国(边)境人员在境内外的住宿、旅游、就餐、务工等相关活动的轨迹材料;

(6)行为人偷越国(边)境过程的监控视频录音、录像等资料;

(7)行为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严重情节的材料;

(8)其他证实犯罪行为的有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17号)

(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活动,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第二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弄虚作假”。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证件以及其他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第七条 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 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对跨地区实施的不同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符合并案处理要求,有关地方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第十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号)不再适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