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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该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该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款内容: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关键解读:一是管辖范围明确,仅针对社会生活噪声,像广场舞扰民、机动车“炸街”、深夜装修等都在此列,而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噪声仍由环保等相关部门监管。二是设置处罚前置条件,需经基层自治组织、物业等劝阻调解无果后,公安机关才会介入处罚。三是“情节严重”通常包括多次劝阻仍扰民、在医院或学校周边制造噪声、因噪声引发肢体冲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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