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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范飞行秩序,防范化解“黑飞”等安全隐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与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平顶山市公安局即日起全面开展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备案对象与范围 

除用于军事、警察、海关和应急管理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外,凡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所持有的无人机,均须通过管理系统完成登记。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登记类型包括: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无人机。

二、登记备案时间与方式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

(一)登记备案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存量无人机持有者应在30日内完成登记;新获取无人机持有者须于获得后7日内完成登记;发生转让、报废或登记信息变更的,须于7日内通过原登记渠道更新信息。

(二)登记备案方式

 1.个人持有者通过微信“河南公安微警务”公众号或支付宝进入河南警民通小程序,或下载河南警民通APP,依次点击业务办理—个人—治安业务—个人无人机持有者登记,实名认证登录后,进入系统提交相关信息完成登记备案。

2.个人、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持有者使用电脑或手机,在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s://zzpt.henanga.gov.cn/wrj/,或直接扫描附件二维码登录管理系统办理登记。

3.个人持有者可到所在辖区派出所办理登记备案。

持有人要按规定在国家民航局UOM系统(https://uom.caac.gov.cn)同步完成实名登记。 

三、法律责任 

(一)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1.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第五十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注意事项

(一)无人机持有人应自觉遵守空域管理法规,依法依规飞行,切实履行安全责任。在国家民航局UOM平台(https://uom.caac.gov.cn)申请飞行计划,经审核通过后,须携带三证(身份证、无人机注册证、驾驶证),到飞行区域属地公安机关进行飞行备案。

(二)请广大持有人积极配合登记备案工作,如实填报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公安机关将对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 

请广大市民、单位及飞行爱好者积极配合,共同维护我市空域安全与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平顶山市公安局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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