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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定

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定

  (2023年8月25日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鹰城、法治鹰城,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国办发〔2012〕39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衡量一个地区、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对于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惩恶扬善、扶危救困、匡扶正义,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见义勇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促进发展新时代见义勇为事业放到工作的全局,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政法协调、公安主管、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协会推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格局,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调动整合各方面资源力量,推动我市见义勇为事业全面健康发展。政府公安、教育、民政、卫健、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要按照各自职责,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相关待遇,研究解决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公安机关是见义勇为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把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作为公安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并纳入公安年度综合绩效考核,推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走深走实。

二、进一步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力度

要坚持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表彰奖励标准,持续强化和改进新时代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精神引领和典型示范作用。市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并给予十万元奖励;对事迹突出、在本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锋”荣誉称号,并给予六万元奖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事迹突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五万元奖励;对于其他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制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要积极动员社会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事业捐赠和支持。要加强和完善见义勇为基金管理,不断提高见义勇为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水平,充分发挥见义勇为协会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和优化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表彰奖励工作程序,使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三、切实强化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要及时给予援助;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要及时将其护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组织施救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有重大疾病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减免医疗费用。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符合视同工伤情形的,要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的,民政部门要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应待遇。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要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但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致孤人员,符合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条件的,要优先安排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要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见义勇为致孤儿童,要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的,要优先给予救助。见义勇为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公办学校要优先接收,就近安排入学就读;见义勇为人员以及见义勇为牺牲、致残人员的子女参加中考招生的,要按照规定加分投档;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以及就读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优先落实保育教育费资助政策。对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近亲属,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将其纳入就业援助,帮助他们就业、再就业;就业有困难的,要按照规定优先安置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见义勇为人员自主创业的,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优先为其办理证照,并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无其他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得降低其在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要优先配售、配租;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要快审、快批、快发;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要按照申请优先给予安排。要加强见义勇为执法、司法保障,加大对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防止见义勇为人员受打击、报复或陷害。要不断强化法律服务保障,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法律援助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见义勇为法律援助长效机制;因见义勇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要免收诉讼费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社会氛围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平台、多种方式,大力宣扬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充分展现党和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心关爱以及人民群众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肯定,在全市营造人人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浓厚氛围。文化部门和文艺团体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通过组织编演歌曲、相声、小品、舞蹈、戏曲等形式,广泛宣传我市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弘扬社会正气。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主渠道作用,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学习、关爱英雄和敢于见义勇为的价值共识,为建设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平安鹰城、法治鹰城汇聚强大正能量。

五、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考核检查

要把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列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纳入创建法治鹰城(法治政府)和平安鹰城工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进行考核,确保工作成效。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促进我市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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