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平顶山市公安局 |
| 繁体 | 支持IPv6
log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公安机关的职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2022年修订,下称《暂行办法》)是规范网约车经营活动的部门规章。在网约车行业监管体系中,公安机关承担安全准入审核、网络安全监管、违法犯罪查处、动态风险管控、信用监管等法定职责,是网约车行业公共安全与社会治安治理的关键部门。结合《暂行办法》条款,对公安机关法定职责专项解读如下:

一、驾驶员从业安全背景审查职责(事前准入监管) 

公安机关承担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安全前置审查职能,是网约车安全准入的第一道关口。 

依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申请网约车驾驶员从业,须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驾驶员申请材料后,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开展背景核查。 

公安机关依法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法定禁止从业情形,重点核查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吸毒记录,饮酒后驾驶记录,暴力犯罪记录,连续记分周期满分记录等高风险情形。

依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安全从业条件的人员,公安机关依法出具核查意见,由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网约车驾驶员证,从源头杜绝高危人员进入网约车行业。

依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同时,公安机关建立常态化动态核查机制,定期比对在册网约车驾驶员新增违法犯罪、吸毒、酒驾、严重交通违法记录,发现风险人员立即推送行业主管部门,启动清退处置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网络安全监管与技术协助监管职责(平台安全监管) 

《暂行办法》明确,公安机关、网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检查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一是督促网约车平台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平台用户信息、行程数据、交易数据存储、传输、保护工作,严防乘客个人信息泄露、倒卖、非法利用。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二是平台必须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工作、违法犯罪防范与调查工作提供必要技术支持、数据接口、数据调取协助,保障案件侦查、治安处置、应急溯源工作顺利开展。

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三是公安机关有权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平台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三、行业治安与违法犯罪查处职责(事中执法监管)

公安机关依法对网约车经营领域各类治安违法、刑事犯罪开展查处打击,维护行业治安秩序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重点管辖查处范围包括:利用网约车实施的诈骗、猥亵、性骚扰、抢劫、盗窃、非法拘禁、暴力侵害乘客等违法犯罪行为;网约车驾驶员聚众滋事、恶意纠纷、暴力抗法等治安案件;黑灰产、非法改装营运、非法聚集营运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四、行业联合监督检查与执法处置职责(常态化监管)

《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公安部门作为行业监管成员单位,依法参与网约车经营行为常态化监督检查,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不直接管理营运资质、收费标准、经营许可等行业经营事项,专责安全执法与治安管控。日常会同交通、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排查平台安全漏洞、人员风险隐患、数据安全隐患,对拒不落实安全制度、拒不配合公安核查、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处置、通报、追责。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五、信用监管与风险共享职责(长效治理)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建立网约车平台、网约车驾驶员公安信用风险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体系。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将驾驶员违法犯罪记录、治安处罚记录、重大安全风险记录、平台拒不配合公安监管、拒不落实安全义务等失信信息,推送至行业监管部门,实现风险共享、联合惩戒,构建网约车行业事前审核、事中监管、违法查处、信用惩戒的全链条公安治理体系。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