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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定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主体是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不承担常态化行政监管职责,法定角色是行刑衔接枢纽、刑事打击主体、治安秩序保障力量,负责打击涉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处置阻碍执法的治安违法行为,建立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之间双向移送、协同配合机制,守住 “农田到餐桌” 刑事安全底线。
二、法定核心职责任务
(一)受理移送、审查立案,开展刑事侦查
1. 接收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
2. 对移送材料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侦查;
3. 依法开展调查取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深挖犯罪链条,重点打击在农产品种植、养殖、采收、储运环节非法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销售有毒有害农产品等犯罪(主要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经审查认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移送回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由行政机关作出罚款、责令召回、停产停业、没收等行政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涉农产品质量安全刑事案件过程中,可商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检验检测报告、专业认定意见、涉案农产品无害化处置等技术支撑;相关部门有法定配合义务。
(四)处置阻碍、抗拒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治安违法
对拒绝、阻挠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抽样检测、风险评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暴力抗拒执法构成妨害公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三、配套实务职责
1. 线索协同摸排: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开展联合巡查、联合研判,主动接收群众举报线索,提前甄别涉嫌犯罪线索,落实 “昆仑” 等专项打击要求,全链条打击农资、农产品领域犯罪;
2. 事故应急处置: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同步参与应急处置,依法控制涉案人员、固定证据、防止涉案问题农产品继续流入市场;
3. 涉案物品管控: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问题农产品查封、扣押、无害化处置,防止销毁、转移涉案农产品、毁灭证据;
4. 联合普法与联合督办:联合行政机关开展宣传,对重大、跨区域涉农产品安全案件联合督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