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振奎委员:
您提出的“弘扬见义勇为不能让好人流汗流血又流泪”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公安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见义勇为工作的重要论述,以深入贯彻实施《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抓手,积极协调指导市见义勇为协会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大力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强化宣传引领,弘扬社会正气,强力推进全市见义勇为工作健康发展,实现了见义勇为工作和队伍建设“双提升”。
一、各级重视支持,组织体系健全。市、县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工作,从组织领导、力量体系、政策资金等方面为见义勇为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捐赠,为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权益保障等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于2019年3月成立,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公安、民政、人社、财政、教育、卫健等20余个部门负责同志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法律工作者等人员组成,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见义勇为协会于2019年7月在全省率先成立,市公安局会同市协会积极推进见义勇为基层组织建设。目前,市县两级已成立见义勇为协会13个,建立乡(镇、街道)工作站151个,配备村(社区)联络员2811名,实现了“市县建会、乡镇办建站、村级配员,见义勇为组织机构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二、加强宣传引导,社会氛围浓厚。坚持把宣传引导作为夯实见义勇为群众基础的关键,创新宣传载体、拓宽宣传阵地,全市12个县(市、区)实现见义勇为文化广场、游园、长廊全覆盖,大力推进宣传标识进景区、社区、校园、警亭等“七进”工作,积极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充分依托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市委、市政府发展见义勇为事业、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广泛宣讲见义勇为相关保障和奖励政策,全方位宣讲我市见义勇为英模事迹,以英雄事迹感染人、教育人,以崇高的精神激励人、鼓舞人,营造了“人人崇尚、人人支持、人人敢为”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氛围,让见义勇为精神深入人心。
三、及时表彰奖励,弘扬社会正气。严格按照省《条例》和市《决定》要求,建立见义勇为行为申报、认定工作机制,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申报主体、申报程序和认定标准,对日常生活中涌现出来的“凡人善举”,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最终由评定委员会集体研究认定,高效做好见义勇为行为的举荐确认、表彰奖励、服务保障等工作,让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得到全社会的关爱和尊重。截至目前,全市已认定见义勇为行为230余人;先后推选全国见义勇为英模9人、全省英模30人,表彰市级模范95人,成功举办两届市级见义勇为表彰大会,特别是在2024年11月召开的表彰大会上,市委书记陈向平、市长李明俊等领导同志专门接见见义勇为英模代表,收到良好社会效果。在见义勇为精神的感染下,全市见义勇为行为层出不穷,先后涌现出了闯入火海救人的见义勇为模范葛新伟,勇救落水儿童壮烈牺牲的见义勇为英雄肖坤琦烈士,三入火场勇救被困群众的见义勇为模范王亚民,勇斗持刀歹徒的见义勇为模范群体余世鑫、李鹏等一大批英雄人物和群体,其中葛新伟、肖坤琦、王亚民等英模入选全国见义勇为勇士榜。
四、落实权益保障,传递温暖关爱。在大力表彰奖励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的善行义举、全面宣传报道英雄事迹的同时,积极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和爱心企业,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政策待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做细做实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最大限度地把党和政府的温暖、社会各界的关心关爱传递给见义勇为人员。市协会扎实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节日慰问、困难帮扶、健康休养、大病救助及见义勇为英模子女助学、夏令营活动等优抚工作,并联合美年大健康体检中心创建见义勇为英模体检站,连续多年为市级以上英模提供健康体检。卫健部门在全市各公疗医院开通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确保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并按规定减免医疗费用。民政、教体、退役军人事务、人社等部门根据见义勇为人员和家庭的实际需要,优先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养老、医疗、住房、就学、就业等优待事项,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善举义举。各见义勇为工作站、联络员积极履行职责,及时掌握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状况,对因伤残、牺牲导致个人及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特殊关照,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切实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坚决防止出现见义勇为人员“伤身又伤心、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针对您关注的“老人摔倒扶不扶、搀扶者被误认嫌疑人”问题,市公安局作为见义勇为工作业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会同市见义勇为协会认真研究落实措施,积极推进全市见义勇为工作健康发展。
关于搀扶摔倒老人是否认定为见义勇为,对照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行为认定边界。省《条例》明确,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具有突发性、紧迫性和人身危险性。《条例》第二章行为确认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制止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二)制止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三)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在救人、抢险、救灾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五)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日常搀扶摔倒老人的行为,属于弘扬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善意助人行为,彰显了公民道德素养。
对照见义勇为确认标准,搀扶行为认定见义勇为还需符合相应条件,如:行为主体方面应为无法定职责、约定义务,自愿实施;主观目的方面应为防止他人摔倒受伤加重、避免二次伤害、防止意外死亡等,不是为报酬、不是作秀;客观方面应确实存在人员摔倒在车流密集处有被车辆碾压、二次碰撞风险,摔倒人员突发疾病、昏迷、骨折等不及时救助会危及生命健康等现实危害、紧急情况;行为方面应不限于搀扶起身,还实施了救助、保护等行为。在确认见义勇为过程中,我们将坚持依法认定、依规办事,维护政策严肃性,也充分认可善意搀扶行为的道德价值,全力呵护社会向善之心。对未达到义勇为评定标准的,我们会积极通过其它途径表彰奖励,如推荐至文明委、乡镇办等职能部门进行表彰奖励。由中央文明办主办、中国文明网承办的“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活动,专门推出“中国好人榜”,评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五类典型,每年定期发布。
下一步,市公安局将持续发力,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坚持依法慎重调查,筑牢公平公正底线。对于见义勇为的认定,秉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核查”的原则,全面收集现场证言、监控视频、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提交多部门组成的“评定委员会”进行讨论、评定,以认定其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坚决避免善意施救者被误判、被冤枉,切实维护助人者合法权益,及时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市、县两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密切与协会的协同配合,依托乡镇(街道)工作站和村级联络员,健全基层线索核查机制,对各类涉及救助、争议的行为快速响应、细致核查,既严守见义勇为认定红线,又全力守护社会正义,消除群众行善顾虑。
(二)持续深化宣传引导,营造崇德向善氛围。积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联动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持续宣传报道见义勇为英模感人事迹,讲好英雄故事、弘扬英模精神,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特别是围绕“扶老助弱、善意施救”等道德议题,加大正向宣传力度,宣讲依法救助、自我保护相关知识,激发广大干部群众扶危救困、挺身而出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在全社会营造“崇尚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友善互助”的浓厚氛围,助力平安、法治、文明鹰城建设。持续加大政策宣讲工作力度,普及见义勇为认定标准、申报流程、待遇保障,确保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在服务保障政策方面应享尽享、应保尽保。
(三)高效开展表彰奖励,激发见义勇为热情。严格落实《条例》规定,严把见义勇为认定关口,对符合确认标准的救人、抢险、制止犯罪等行为,及时认定、足额奖励、公开表彰;持续扩大奖励覆盖面,依托我市全省首创的权益保护工作决定,进一步优化认定流程,让真正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得到应有褒奖,以鲜明导向激励群众勇于行善、敢于担当。
(四)加强组织体系建设,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密切市、县两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协作配合,对见义勇为工作站、各村联络员等加强业务指导,拓宽见义勇为信息来源,大力发现和挖掘见义勇为人员,全面推动见义勇为工作水平整体提升。坚持党建引领,进一步强化市、县两级见义勇为协会队伍的能力作风建设,做到公信立会、实干兴会、聚力强会、从严治会,全面提高服务、保障、宣传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善意施救者、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决不让英雄流血再流泪”。
最后,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