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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公安局对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引

平顶山市公安局对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

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行政检查(平顶山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负责)、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行政检查(平顶山市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示范区、高新分局和石龙区公安局刑侦大队负责)。

(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行政检查(平顶山市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示范区、高新分局和石龙区公安局刑侦大队负责)。

(三)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的行政检查(平顶山市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示范区、高新分局和石龙区公安局刑侦大队负责)。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行政检查(平顶山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负责)、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行政检查(平顶山市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示范区、高新分局和石龙区公安局刑侦大队负责)

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行政检查(平顶山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负责)、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行政检查(平顶山市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示范区、高新分局和石龙区公安局刑侦大队负责)内容包括:1、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是否向公安机关备案;2.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是否向公安机关备案;3.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证照是否齐全;4.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真实,无涉毒违法犯罪记录;5.是否存在违法情况;6.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是否建立台帐;7.易制毒化学品台帐是否保存两年;8.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帐是否记录;9.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台帐是否记录;10.易制毒化学品台帐是否完备;11.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制度是否落实;12.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制度是否落实;13.安全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14.定期自检登记是否组织开展。

检查方法: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方式,到企业内对上述事项逐一进行检查。需要企业提供相关资料的,要一次性告知检查对象,提前做好准备。

(二)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行政检查(平顶山市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示范区、高新分局和石龙区公安局刑侦大队负责)

检查内容:1、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是否向公安机关备案;2.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是否向公安机关备案;3.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证照是否齐全;4.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真实,无涉毒违法犯罪记录;5.是否存在违法情况;6.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是否建立台帐;7.易制毒化学品台帐是否保存两年;8.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帐是否记录;9.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台帐是否记录;10.易制毒化学品台帐是否完备;11.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制度是否落实;12.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制度是否落实;13.安全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14.定期自检登记是否组织开展。

检查方法: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方式,到企业内对上述事项逐一进行检查。需要企业提供相关资料的,要一次性告知检查对象,提前做好准备。

(三)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的行政检查(平顶山市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示范区、高新分局和石龙区公安局刑侦大队负责)

检查内容:1、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是否向公安机关备案;2.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是否向公安机关备案;3.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证照是否齐全;4.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真实,无涉毒违法犯罪记录;5.是否存在违法情况;6.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是否建立台帐;7.易制毒化学品台帐是否保存两年;8.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帐是否记录;9.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台帐是否记录;10.易制毒化学品台帐是否完备;11.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制度是否落实;12.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制度是否落实;13.安全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14.定期自检登记是否组织开展。

检查方法: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方式,到企业内对上述事项逐一进行检查。需要企业提供相关资料的,要一次性告知检查对象,提前做好准备。

三、检查依据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1、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行政检查(平顶山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负责)、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行政检查(平顶山市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示范区、高新分局和石龙区公安局刑侦大队负责)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2、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行政检查(平顶山市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示范区、高新分局和石龙区公安局刑侦大队负责)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3、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的行政检查(平顶山市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示范区、高新分局和石龙区公安局刑侦大队负责)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附件: